警示性公告:境外商標保護的另類方式
境外商標保護既可以通過注冊申請,還可以通過刊登警示性公告的方式來實現。通過注冊制度來獲得商標保護的國家,一般而言都有成文的商標法,商標保護制度和程序也較為健全和完善。而有些國家/地區沒有現行商標法,當事人只能通過在當地報紙刊登警示性公告的方式向公眾宣示自己對某件商標的所有權。
刊登警示性公告的目的在于警示公眾,刊登公告的權利人為商標的權利人。就全世界而言,目前以刊登警示性公告方式進行商標保護的國家/地區包括:馬爾代夫、緬甸、東帝汶、密克羅尼西亞、馬紹爾群島、索馬里共和國、庫克群島、厄立特里亞(目前已暫停)。
一般來說,警示性公告包含以下內容:權利人名稱、權利人地址、商標、類別、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
現將上述境外刊登警示性公告的國家/地區的刊登間隔、所需文件、辦理時長和爭議案件的處理方式作簡要對比和介紹(見表):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刊登警示性公告的間隔沒有明文規定,一般根據當地的習慣來辦理。同時,基于宗教、政治等原因,部分國家/地區對刊登的商品進行了限制,如索馬里共和國和馬爾代夫。這兩個國家/地區不允許刊登酒精和酒類產品的警示性公告。申請人如果打算在這兩個國家/地區對酒精和酒類產品的商標進行保護,需采取其他保護方案。
此外,這些國家/地區的商標沒有“有效期”“維持”一說,但這并不意味著商標權利人在第一次刊登警示性公告后可以對商標置之不理。相反,商標權利人需要定期重新刊登公告,以持續提醒公眾注意。緬甸在這些國家/地區中較為特殊,其特殊性在于緬甸既可以辦理重新刊登,也可以辦理重新注冊登記。重新刊登公告是重復此前的商品服務信息,而重新注冊可以更換商品、服務信息。
刊登警示性公告的費用依據所占報紙版面的大小來決定,因此,商標權利人需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公司發展前景等因素綜合確定商品/服務數目。
總之,在馬爾代夫、緬甸、東帝汶、密克羅尼西亞、馬紹爾群島、索馬里共和國、庫克群島這些國家和地區,實現商標保護的******方式是定期刊登警示性公告和實際使用。商標權利人一方面需定期安排在上述國家/地區刊登公告,另一方面需積極使用商標并妥善地保存實際使用證據。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其在上述國家/地區的商標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