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福格商標異議案
法國國家產品原產地與質量管理局于2017年8月11日對通滋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經初步審定公告的第20390515號奧福格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第29類“魚罐頭;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黃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加工過的堅果”等商品上。異議人認為: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奧福格)是法國奶酪產品的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他人不得將其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使用。被異議商標包含了該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中文名稱的主要部分,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奧福格)是公眾知曉的法國地名,被異議商標包含該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主要部分,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答辯稱:異議人提交的關于《BLEU D’AUVERGNE》原產地冠名保護法令簽署日期晚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奧福格并非AUVERGNE的中文翻譯,其中文翻譯為奧弗涅。AUVERGNE(奧弗涅大區)不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存在惡意注冊行為。
本案中,異議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BLEU D’AUVERGNE是法國奶酪產品的原產地名稱,代表了該產區奶酪產品的特有品質,奧福格為AUVERGNE對應的中文翻譯。被異議商標包含了原產地名稱“BLEU D’AUVERGNE”對應中文名稱的主要部分,而被異議人并非來源于該原產地名稱所標示的地區,因此被異議商標在“奶酪”商品上的注冊使用容易誤導公眾,違反了《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用于其他指定使用商品,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本身產生誤認,或者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成分、口味、品種、品質等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相關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定,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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