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
案情簡介:某市紅梅食品廠自1998年以來,在該廠生產(chǎn)的兒童食品上使用“白雪”商標,但未進行注冊。1999年該市另一家黃河食品廠也在其生產(chǎn)的兒童食品上使用了“白雪”商標,并于1999年12月在國家商標局獲準注冊。紅梅食品廠發(fā)現(xiàn)后,認為黃河食品廠使用了本廠的商標,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直接導致了本廠利潤的下降,于是狀告黃河食品廠侵犯其財產(chǎn)權益,而后者在案件審理中提出反訴,認為原告未經(jīng)其同意在“白雪”商標注冊后,仍在使用該商標,是侵權行為,要求原告承擔侵權責任。
問題:本案誰享有“白雪”商標的專用權?在本案中誰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分析: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chǎn)、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jīng)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可見,獲取商標專用權的途徑是申請商標注冊,而不是誰先使用誰就自然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紅梅食品廠雖然自1998年就開始使用“白雪”商標,但該商標并未注冊,紅梅食品廠不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黃河食品廠雖然使用在后,但先于原告申請注冊,因此取得“白雪”商標的專用權。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的內(nèi)容包括使用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使用權即是商標權人對其商標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權利,商標權人可以在其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獨立使用該商標,也可以根據(jù)其意愿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禁止權是指商標權人禁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黃河食品廠通過注冊取得了“白雪”商標的專用權后,其他企業(yè)(包括紅梅食品廠)未經(jīng)其同意,均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再使用該“白雪”商標。紅梅食品廠以營利為目的在與黃河食品廠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因而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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