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
發布時間:2019-07-12點擊量:70
當事人高某于2008年6月租用青海省圖書館一樓大廳銷售背面標注有“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字樣的“奧運紀念懷表及奧運雙子表”,其間高某在省內媒體上發布“奧運紀念懷表及奧運雙子表”廣告,其標題分別為“為何紛紛搶購08黃金紀念懷表、首款奧運金鉆情侶表誕生中國”等,并在廣告中宣稱商品為“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絕版黃金紀念懷表,奧運年就佩戴奧運金鉆表”等虛假內容,在其伺機銷售時被依法查扣,經調查,當事人高某所銷售的奧運紀念品均未得到奧組委授權。
高某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奧運標志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相關,對其擅自使用奧運標志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做出沒收“2008金鉆雙子表”3盒、“火炬傳遞翡翠金鉆珍藏懷表”1盒,處以罰款2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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