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份,當事人湯某在長春站北廣場地下開設了“永長和豆漿店”,據查,該店未經“永和豆漿”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其店面牌匾和店內突出使用“永和豆漿”標識。其行為侵犯了“永和豆漿”注冊商標專用權。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總計793110元。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湯某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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