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標案七年落槌:提交材料指向江津酒廠涉嫌偽造證據
歷經七年“江小白”商標權糾紛,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畫上了句號。
重慶江小白酒業公司(下稱江小白公司)向中國科技新聞提供了一份于1月6日發布的聲明,聲明稱“我司于1月3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最高法行再224號),對我司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審理終結,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勝訴。”
據江小白公司向中國科技新聞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顯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2122號行政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號行政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七年紛爭
據了解,2011年,陶石泉與江津酒廠達成了合作意向,開發一款定位于年輕消費群體的白酒產品。隨后,陶石泉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和江津酒廠關聯企業重慶市江津區糖酒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簽訂了一份《定制產品銷售合同》。
據《中國知識產權報》報道,在這份銷售合同簽訂前,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從2011年12月19日起,陸續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標的注冊申請。此后,相關商標轉讓給新藍圖公司,后來又都轉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據江小白公司為中國科技新聞提供的聲明稱,江小白品牌于2011年12月創立并申請注冊商標,自2013年開始歷經商標異議程序、商標異議復審程序、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于2017年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審獲勝;2018年二審失利,隨即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歷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為此事畫上句號,也為我司專注于生產經營提供了有效保障。
江小白公司與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津酒廠)陷入了商標爭奪戰。
2016年,經江津酒廠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標無效。
隨后,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此案經歷一、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駁回江小白公司的訴訟請求。
之后,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再審,被申請人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江津酒廠。
再審申請人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125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歷經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此事畫上了句號。
再審的證據之爭
據江小白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江小白公司在申請再審和再審階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多達73的證據,江津酒廠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39份證據。
在江小白提供的73份證據中,有8份證據是要證明江津酒廠提交的定案證據及其他證據涉嫌偽造,并存在虛假陳述等問題。
在江津酒廠提供的證據中,有一份強調了江津酒廠“已經在使用‘老江白’酒品牌,而‘老江白’與‘小江白’‘江小白’屬于近似標識”。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訴爭商標第10325554號“江小白”是繼續合法有效還是被撤銷無效,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判決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請的商標標志,不僅包括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相同的標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標志;不得申請注冊的商品既包括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類似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根據定制產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對定制產品除其注冊商標‘幾江’外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并不享有知識產權,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示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法的判決維護了江小白公司的合法權益
對此,中國科技新聞采訪了對知識產權有一定研究的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輝。
王輝表示,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本案中,訴爭商標雖然是由格尚公司申請注冊,但在2016年已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江小白公司,因此該商標目前屬江小白公司所有,該公司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同時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里談及的他人合法權利主要包括他人在先使用;在先的馳名商標的專用權以及在先的著作權、姓名權、企業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等。因此,本案中,如江津酒廠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公司在江小白商標注冊前即已使用該商標,亦可對抗江小白公司,使“江小白”商標無效。
王輝說,但本案中,江津酒廠公司提交的證據大多為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后形成的證據,因此,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屬于江津酒廠公司所有,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以及江小白公司對該商標的使用并未侵害江津酒廠公司的合法權益。最高法的判決維護了江小白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