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山鯛”商標案:欺騙性標志常見情形
很多人在注冊商標時可能會碰到“注冊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而被駁回”的情況。那什么是欺騙性,又是如何認定注冊商標“帶有欺騙性”的呢?本文結合“火山鯛”商標案,探討商標帶有欺騙性常見情形。
案件回顧
耕海牧洋(海南)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人)針對第74464517號“火山鯛”商標申請駁回復審。
申請人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火山鯛”指定使用在第29類商品上,與申請人主營的漁業育種養殖密切相關。申請商標“火山鯛”中“火山”一詞為整個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要素,“鯛”并非描述商品的原料等特點,而是描述經營銷售范圍,結合消費者認知來看,消費者不易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商標局經審查后認為:申請商標所包含的“鯛”使用在指定的魚(非活)等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故爭議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注冊。
欺騙性標志常見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帶有欺騙性”,是指標志對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版明確指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的情形包含: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例如在“人用藥”商品上使用“清雪劑”商標,因“清雪劑”與“清血劑”讀音相同,該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指定商品具有清血的功能,故具有欺騙性。
2、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例如在“燒酒”商品上使用“寧廈”商標,因“寧廈”與我國省級行政區“寧夏”相似,該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該酒產品的產地為寧夏,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故具有欺騙性。
3、其他易導致公眾誤認的。帶有欺騙性的標志多種多樣,難以一一列舉,一般會基于公眾日常生活經驗及標志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判斷。例如在“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服務上申請“央儲”商標,“央儲”有“中央儲備”之意,通常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為穩定國家糧食、食用油、肉、糖等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食用油、肉、糖等資源。該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指定商品是中央政府儲備,故具有欺騙性。
在本案中,商標含有“鯛”字,鯛作為極受歡迎的食用魚,使用在指定的魚(非活)等商品,容易讓公眾誤認為所指定使用的產品包括鯛這個原料,所以該商標具有產品原料上的欺騙性,因而被商標局駁回不予注冊。
福建信達知識產權在此提醒申請人在商標注冊過程中,應避免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詞匯或圖案,特別是那些涉及商品原料、質量或功能的描述。